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审 机动车拟免征环境保护税
2016-08-30 07:06: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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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8月29日召开。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同时,常委会继续审议了国防交通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医药法草案。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其中,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收等。据悉,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为实现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看点1 拟对4类污染物征环保税 为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4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对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对于目前部分省份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地区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草案也进行了兼顾。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看点2 机动车拟免征环保税 北青报记者发现,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在第十二条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中,包括“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楼继伟解释称,“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此外,草案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还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看点3 纳税人为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为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第二条对纳税人做出了如下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主要面向企业,而普通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汽车尾气等等,在免税范围之列。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根据草案,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楼继伟称,此举意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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