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通报12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执法犯法
2016-09-14 14:50:2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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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12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公正廉洁司法和建设“五个过硬”检察队伍,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今年以来查处的12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这12起典型案件是: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钱俊海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干预案件办理案,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温龙受贿、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曲乃民违反廉洁纪律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原干部王永强贩毒案,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原副处长王金建违反办案纪律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反渎局原局长周勇等人开设赌场案,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韩先清等人违反办案纪律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周力军、副科长李欣健徇私枉法案,湖南省衡山县检察院检察长聂志文等人违反换届纪律案,广东省阳春市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韦东玮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陕西省延安市检察院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恩恺诈骗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检察院公诉科原干部拜合提亚尔·阿卜杜拉受贿案。 通报指出,上述案件的发生,说明少数检察人员党性意识和纪律观念淡薄,在中央管党治党越来越严的形势下,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把身份与职业当成谋取私利的筹码,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特别是极少数领导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却背离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突破纪律底线、法律红线,甚至滑入犯罪深渊。检察机关有的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通报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清醒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牢记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以这次通报的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十三五”时期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纪律作风保障。 通报要求,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深度融入各项检察工作。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更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纪检监察机构要用担当诠释忠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四风”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腐败问题敢于亮剑。 通报强调,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综合运用正面教育、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把纪律要求刻印在心上,进一步培育检察人员的党纪党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通报要求,要结合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及最高检实施办法,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等司法办案纪律规定,持续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问题,特别是要紧盯尚未整改和可能反弹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规范司法长效机制,真正使规范司法成为检察人员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报强调,要严格执行党内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检察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和司法作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专项检查或检务督察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违法行使检察权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震慑警示效应,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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