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地、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0年2月至6月,天水市秦州区政府先后四次违法批准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临时用地283.6亩(耕地151.68亩)。临时用地期满后,该公司未经批准继续占用。2014年7月,该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201.5亩(耕地119.2亩)采矿。2015年4月,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准该公司上述范围采矿临时用地424.6亩(耕地220.78亩)。 对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地行为,秦州区政府已撤销临时用地批复文件,收回公司占用的424.6亩土地。对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已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424.6亩土地,进行复垦,罚款185.6万元。 甘肃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秦州区政府原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顾应存行政警告处分,秦州区关子镇镇长赵维斌行政警告处分,秦州区关子镇分管副镇长宋效武行政记过处分。甘肃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给予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局长魏继增行政警告处分,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分管副局长张继仓行政记过处分。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给予矿山分厂厂长李敦信、副厂长龚培林免职处理。秦州区政府向天水市政府书面检查。 八、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违法采矿、违法占地案 2011年4月,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用地手续,动工建设郝家梁煤矿。项目建设期间,榆林市和榆阳区国土资源部门先后20余次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违法占地行为,该公司拒不停止,并销售煤炭19600吨,违法所得106.5848万元。 对上述违法采矿、违法占地行为,榆林市和榆阳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违法所得106.5848万元,罚款69.5109万元。 陕西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斌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总经理郭世胜行政记过处分,榆林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一大队副队长徐大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副局长赵仕飞、榆阳区煤炭局副局长艾绍元、榆阳区麻黄梁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关鹏飞(副科级)行政警告处分;决定对榆阳区煤炭局局长张建华诫勉谈话;解除郝家梁煤矿安全矿长李洪渠和该矿总工程师郭永胜的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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