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要求单位发放各类津贴补贴,有没有法律依据? 餐补、车补、房补、供暖补贴……发多发少怎么算? 因为津贴和单位争议,职工如何保存证据并维权? 法律小贴士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有种羡慕叫“别人家的餐补”,有种嫉妒是“别人家的交通补”,有种恨是“别人家的房补”。在不同的单位,职工之间的补贴收入相差悬殊,说起一些补贴高的企事业单位,直让那些补贴少或根本没有补贴单位的职工“羡慕嫉妒恨”。 《工人日报》记者日前采访发现,影响职工钱袋子的不仅有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还包括各种补贴和津贴。在不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相差悬殊。而津贴更是如此,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可以足额领到津贴,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却拿不到津贴。 职工说:津贴落地难 “夜班津贴沉睡20年” “农民工少有生育津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张恒顺告诉记者,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比较常见的有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生育津贴等。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津贴在现实层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难,有的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权益”。 按照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记者此前在采访中发现,对于不少一线高温劳动者来说,高温津贴是年年强调年年空,沦为“纸上权益”。有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有的即便知道企业不发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意规避这一政策,干脆不提或选择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 除了高温津贴,还有低温津贴。《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据记者了解,对于低温津贴的发放,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出台具体政策,亦没有制定关于低温作业防护的相关规定。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表示,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属于休息权健康权范畴。各地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提出相关议案、提案,但均未能推动正式的低温劳动保护措施出台。 关于夜班津贴,国家层面并未出台过相关规定,各地则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比如,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随之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 近年来,有关生育津贴落地难的问题也颇受关注。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通过对历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农民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一直很低,2008年仅有2%,直到2013年,才达到6.6%,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而在今年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陈青松也呼吁:“尽快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政策,让产妇不用看企业脸色领产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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