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纠纷难以化解 业主如何才能解聘物业公司? 由于纠纷难以化解,胡杨所在小区部分业主还发起成立一个工作组,正在征集超过20%的小区业主签字,以实现更换物业公司的目的。 换物业,真有这么简单?记者查找2010年10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得知,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可见,20%的业主签字肯定是不够,即使凑够,也未必能顺利更换物业公司。 “原有物业准备撤走,一帮业主便开始在群里讨论,如何票选出新的物业公司。”几月前,家住北京青年路附近某小区的艾女士也曾面临类似情境,对社区事务颇有热情的她,还曾组织邻居们票选新的物业公司。 据了解,该小区物业费为每平米4.95元/月,百平米住房要每年交纳将近6000元的物业费。 高额物业费的背后,却是业主们的维权难。“我们要求票选新物业公司的倡议书,虽然有几百名业主签字,但并未发挥效用,业委会组建至今都没有结果。”讲起这段经历,艾女士觉得不可思议,她没有想到新物业来的这么突然,且资质平平。 业主之间难以形成合力,被张新年看作这一问题的关键。他说,其实业主们可以行使共同管理权利,通过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方式,确保业委会更能尊重和代表社情民意。 业委会“真空” 业主是最大受害者 面对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业主间难免也会有意见不一、操作难同步的情况出现,此时,就需要一个组织来代多数人行使权利,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协商。 业委会正是要扮演这一角色。《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而在现实中,业委会的处境却非常尴尬。贺荣斌坦言,基于多种原因,业委会的协调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在物业管理领域中就失去了一个最大的主体,物管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就会因缺乏牵制而失去平衡,甚至会发生倾斜、扭曲、混乱。 “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当然是业主,但最后,所有参与物业管理的方面都难以幸免,对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 贺荣斌说。 至今,艾女士所在小区依然没有成立业委会,“不抱希望了,即使成立也未必能怎样”。 探究业委会主体“缺失”的原因,贺荣斌坦言,首先是公开和透明性还不够,直接导致缺乏群众支持和信任;业委会成员难以保持热情和运作缺乏专业性、执行性,是制约其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同时,业委会决议的科学性也有待商榷,法律赋予了业委会在很多事项上的直接决定权,然而无法有效监督、个人好恶影响决策等问题普遍存在。(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均为化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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