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之忧:百亿资本金把民企挡在门槛外
2016-10-25 07:04:42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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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瓶颈”亟须机制创新 有关专家建议,在当前投资增速下滑的大背景下,有关方面应加大力度,破除“瓶颈”,推动民营资本更快、更好进入PPP投资领域。 其一,建立免责机制。广西发改委有关人士说,做试点,要允许成功,也要允许失败。推动PPP项目开花结果,要有风险承担机制。 周凯波说,进一步推动民营资本进入PPP领域,不仅仅文件上要“撤门槛”,在现实运作中,还要通过立法、立规来消除政府工作人员的顾虑。要明确界定故意、过失与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区别对待。 其二,创新合作方式。孙洁说,从客观上讲,央企的综合能力比较强,因此中标率方面确实比民企高,但民企也有其自身灵活性的优势,“如果能协调建立央企与民营资本合作的联合体,那么一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说,要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要在PPP项目中推动混合所有制,鼓励民企、国企、外企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共同推动项目建设、运营。民间投资不一定就是民营企业投资,要鼓励把分散的民间资金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积累起来,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到PPP项目当中。要鼓励民营企业之间加强联合合作,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大融资力度并适度对民企增信进行支持,引导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PPP基金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优先为民企PPP项目进行金融服务。探索出台奖补民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标PPP项目的政策。 其三,合理设计权责。不少基层干部认为,责权利对等的制度设置,对于加快民资进入PPP领域具有关键作用。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旭初说,必须设计合理的合同范式。从地方政府角度看,订立的合同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要明确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风险分摊、项目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的变更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收益率。广西财政厅有关人士建议,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解决立法缺位问题,在明确义务的基础上,切实保障PPP合作双方权益,免除企业后顾之忧,让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放心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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