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中国拟修法规定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10-31 13:13:21 马海燕 梁晓辉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赵舒文  
分享到: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

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建议,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据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次草案还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年9月1日。(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