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10月31日电 (王艳龙)经历长达两年多的诉讼、上诉、重审程序之后,中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再次迎来新结果,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上述重审判决,并于31日通知原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被告中石化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领取判决书。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盈鼎公司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生产线。该公司于2014年将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该案后,于同年7月30日开庭审理。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云南石油分公司等申请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标准主要起草人蔺建民出庭作证。2015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5日,昆明中院开庭重审此案。昆明中院在随后的判决书中认为,在没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以相关规定的形式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主体、销售数量、销售定价等一系列问题给予明确的情况下,对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作为石油成品油销售企业因《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所负担的法定义务不宜强制命令的方式在不考虑任何前提条件下去完成,而是应当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商业选择看,由于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用作生物燃料的试点推广工作遇到现实困难而又未获解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经济效益以及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共生互利,且此举也未给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本身带来垄断利益等,故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遂依法驳回盈鼎公司的诉讼请求。(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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