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网友观点截图。摄影何少梅 12日,市民陈女士由于一时疏忽,将银行卡遗落在ATM机中,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3100元钱。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该男子的取款过程发布到网上。“小偷偷东西固然有错,可是小偷也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失主这样做是否欠缺考虑呢?”近日,很多人通过网络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此种做法是否合理呢?你的观点又是什么呢? 小偷被“人肉”的案例屡见不鲜 像陈女士一样通过网络曝光小偷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仅12月1日至12月12日期间,记者采访核实过的类似事件就有5例。 案例1:8日,在桂林路某商厦3楼女装区,一名中年女子佯装试衣服,趁店主关女士不备将装有1万余元现金的LV手包塞进裤子里后迅速离去。关女士和其爱人将录有该女子偷盗过程的监控视频和截图发到朋友圈和微博中。 案例2:7日,网友郭先生在网上曝光两名男子砸车盗窃车内财物的监控视频截图,事发桂林路与百汇街交会处附近,失主被盗装有贵重物品的双肩包一个。 案例3:“此人在百脑汇、长江路科技城等多处盗窃商家财物,给商家提个醒……”12日,“长春人”转发了网友曝光的图文信息,照片中的一名中年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刚“顺”到手的背包…… 网友观点分为正反两派 这些事件中,有的是录有小偷盗窃过程的监控视频,有的是显示有小偷清晰体貌特征的照片,还有的是骗子行骗的聊天记录。那么,大家都如何看待失主在网上如此“人肉”小偷的行为呢?本报就此话题在网上展开调查,引发众网友热议。 berly:“我支持失主这样做,一方面让大家都知道他的行为不对,一方面也让小偷有所忌惮。” 聪慧:“我觉得不对,失主可以把监控视频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破案,但是私自公布到网上侵犯了小偷的一些权利,在有关部门没有给小偷定罪之前,小偷依然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所以失主此举又欠考虑。” 兰馨:“我比较同情失主的遭遇,谁遇到这样的事都很气愤。不过公布到网上有点‘过’,小偷也有人权。但是换做我家被偷的话,我也会这样做的。” 景阳:“失主做得对,曝光小偷这种行为,让更多人知道小偷的面目。” 昊昊:“记录偷窃过程的视频只能作为失窃证据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即使要公布也应该由公安部门公布。” 英菲:“从法律角度是不允许的吧?但从道德角度我觉得公布得对。” 咖啡:“我觉得失主这么做不对,但是我个人觉得挺解气的,这样的人就该曝光……” 在参与讨论的30名网友中,均对小偷的行为表示气愤,对失主表示同情。而对于失主曝光偷窃过程一事,有21名网友表示“反对”,有9名网友表示“支持”。 曝光偷窃过程未侵犯小偷名誉权 那么,到底失主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王秋菊律师。 “以陈女士遗落的银行卡被陌生男子取走3100元钱一案为例,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秋菊说。 “失主将小偷的偷盗过程发布到网上,从道德层面说有些不妥,因为从法律的层面,要给某人的某个行为定性,并不是随便由谁都可以以随便的方式做出的,必须经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论如果要在某些范围发布的话,也有相应的规定,不可以随意发布。”王秋菊指出,但是偷盗属于犯罪行为,曝光小偷的偷盗过程没有侵犯小偷的名誉权。如果有人将他人的隐私拍下来发布到网上,才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建议失主遇到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此外,王秋菊指出,由于现在ATM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支付工具,所以围绕自动取款机的犯罪增多,也是自然的现象。作为提供此项金融服务的银行方应该明确自己作为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堵住可能的漏洞,但是完全避免漏洞使得储户完全避免损失又显然苛刻,储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诉讼途径请求该银行承担管理责任,但最根本的还是通过警方侦查出犯罪嫌疑人,追回财物。(长春晚报记者 何少梅) |
相关阅读:
- [ 12-13]富家海归女偷窃成瘾 被鉴定为病理性盗窃
- [ 11-14]浙江舟山一女子多次去偷水果只因听信偷窃能治病
- [ 09-14]行车记录仪清晰录下小偷偷窃画面
- [ 04-01]老人原谅保姆偷窃行为 不料被同一保姆再偷一次
- [ 02-14]春节期间诈骗偷窃案件多发,您可别中招!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