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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常委会拟通过决定 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

2016-12-22 08:39:26 吴朝香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没有一根筷子长,没有一个手指粗,这种还处于“儿童时期”的带鱼,就这样一筐筐地摆在温岭石塘的码头上。今年5月,钱江晚报曾刊发一组报道《东海幼鱼滥捕屡禁不止》反映温岭等地滥捕幼鱼的乱象,折射出相关部门在幼鱼保护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相关的好消息是,今后,浙江在幼鱼保护方面会有更明确的法规依据。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哪些鱼类是重点保护品种、幼鱼的捕捞比例是多少、哪些渔具是禁用的以及最小网目尺寸是多少等,都将有法可依。

这6种鱼类

可以制定过渡性的捕捞规格

先来看一组数据。2015年我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约345万吨,其中约有100多万吨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十分常见,还形成了“捕小鱼喂大鱼”的不合理现象。这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另外国家和我省现有法律法规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是比较原则,操作性也不是很强,特别是对于幼鱼资源保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还不健全,监管职责也不够明确。这也是决定草案出台的必要性。

所谓的幼鱼要怎么界定呢?决定草案中明确,它是指未达到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最小可捕捞规格标准的渔获个体。

有6种鱼类作为本决定保护品种幼鱼,授权渔业部门可制定一定时期内最小可捕过渡性的规格。分别是: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

“这6种是从18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中选出来的,因为它们在浙江来说,是比较常见的种类。”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解释。

捕捞上来的幼鱼

禁止在农贸市场等销售

出海捕鱼难免会捕捞到幼鱼,那么这个比例要控制在多少呢?

决定草案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来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这是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

捕捞上来的幼鱼如何处理也是有要求的:不准卖。具体来说,就是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至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起,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

符合比例规定的保护品种幼鱼应当投售给水产加工厂、鱼粉厂等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幼鱼来源、种类、数量及加工利用情况。水产养殖场投喂的鱼饲料中,保护品种幼鱼重量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怎么捕捞、用什么渔具

主管部门可有禁止性规定

保护幼鱼资源很重要的一个源头就是对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规定。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捕捞网具网目违规的情况比较多。”上述工作人员说,“我们现行的有关渔具规格的标准是一个推荐性标准,约束力不强。”

对此,决定草案明确,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的规定。省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规定本省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包括规格、数量)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在违法行为的打击上,加强了末端销售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大对渔获物进货凭证管理。

对场内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没有建立进货以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没有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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