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2017-01-07 13:06:16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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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得干预不属于自己分管地方、单位和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 杨帆 朱培蕾 《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表明我们党持续纠正选人用人不正风气的鲜明态度,是规范领导干部用人权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在选人用人上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就是说情、打招呼之风。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背离正常的组织渠道和政策规定,以打电话、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的现象,更是十分突出。这种说情、打招呼之风,轻则是一种不当干涉,是权欲膨胀的表现;重则是对干部工作原则的损害,是对选人用人公信力的破坏。久而久之,会造成干部提拔不靠组织靠熟人、靠托关系、靠寻求靠山,进而织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形成各种各样的潜规则,直接败坏干部用人风气,甚至形成滋生腐败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的人只要是他工作过的地方,都利用手中的权力‘正正规规’地搞团团伙伙,全要搞成他自己的领地,到处插手人事安排,关照自己小圈子里的人,结果他们就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正是这些不健康的因素起作用,任人唯贤被丢在一边了。”如果任由这些问题发展下去,就会严重损害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对于有关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安排的问题,近几年来党中央采取多项措施给予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也作出“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的明确规定。《准则》总结实践经验,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相关规范的内涵外延延伸拓展,明确不得干预“生活过的地方”、“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就进一步开列了干部工作的“负面清单”,划出了组织人事纪律的底线,增加了对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刚性约束。 落实《准则》规定,纠正有关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安排的问题,重要的是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和监督问责工作。无论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干部、群众,都有权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但这种权利,必须按照相关的纪律规定和组织程序来使用,包括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并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等。只有使正常的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才能更好抑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巡视检查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要从严执纪问责,对说情、打招呼的,不仅严肃查处当事人,而且严肃追究说情人、打招呼人的责任。要完善选人用人纪实制度,将干部人选提名、考察、确定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完整记录在案,使倒查追责有迹可循、有据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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