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一)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要求,结合我局“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2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7〕28号),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工作,申请机构办事更方便快捷。进一步优化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共享信息,对申请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的机构遵法守法情况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现以电子邮件方式开展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预受理、预审查,及时解答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节约了申请机构办事成本,减轻了申报负担。2016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对全部142家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名单进行了公示。积极推进“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建设。
(二)推进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加大对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事项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制定并严格执行《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形成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进行公示,2016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目,共链接发布11个省(区、市)34家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积极推动将统计领域失信企业公示平台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统计行政处罚、统计执法抽查检查和企业统计上严重失信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并公示。通过“统计违法举报”栏目受理并处理公众举报87件。
(三)做好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一是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批和公示。定期维护更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发布月度和年度“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公告”,按月更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每月向相关部门发送项目到期通知书,提醒其按时申报已到期调查项目。二是不断完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网上审批管理系统,按月在我局内网、外网同时公布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四)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信息公开。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口号及对联的通告》,面向统计系统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口号及对联。制作了丰富的新媒体宣传产品,包括: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片1部、公益广告片2套、宣传画12幅、漫画2组、HTML5产品5个。编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册1本。通过在统计官方微博微信宣传、接受媒体采访、组织媒体基层行等方式主动公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展。
(五)推进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公开。印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6〕72号),在公开43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说明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公开。
(六)做好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一是按要求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要求,认真实行预决算公开,分别于4月15日和7月22日公开了《国家统计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和《国家统计局部门决算(2015)》。二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央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招标中标和成交结果等相关信息。2016年,公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相关信息5次,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信息22次,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信息1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信息4次,网上竞价政府采购信息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