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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公众号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属侵权被罚万元

2017-06-08 16:05:50 蒋爱云 来源:南宁晚报  责任编辑:陈曦   我来说两句

不少人在微信聊天里喜欢使用图片,可是如果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却未获授权,就会构成侵权。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图片公司表示,该公司是“男孩写字”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公证发现,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了该公司的8幅摄影作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每幅作品赔偿10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且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找准双方矛盾焦点、理顺案件法律关系后,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

针对被告提出涉案作品权属问题,主办法官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原告已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数码底片以及在其网站图片库对涉案作品的申明,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该可以认定原告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将原告的摄影作品用于文章配图等商业用途,这是对原告智力成果的不尊重,已构成侵权。

最终,经主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就擅自使用原告8幅摄影作品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高发,要避免著作权侵权官司找上门,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使用他人作品前要获得授权,购买摄影作品只需要数百元,一旦侵权,赔偿额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可谓因小失大;二是要加强自我创新,多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从源头上杜绝侵权风险。(记者 蒋爱云 通讯员 申彩霞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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