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遭遇猥亵可拍视频留证 昨天,北青报记者采访了通州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熊志强。熊志强说,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犯罪嫌疑人刘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猥亵行为。刘某称自己事发时经过宫女士身边是为了到公交车前面找座位,但事发时候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前面并没有座位。监控录像还显示,刘某在经过宫女士身边时,有一系列的反常举动,比如坐到座位上没多久又站起来往前走,经过被害人身边时突然有个侧身动作,而且刘某本来是左手拿包右手空着,但经过宫女士身边的时候,突然变成右手拿包左手空着。对于自己的这些行为,刘某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通过审查监控录像、听取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刘某本人的说法等,结合一系列细节,检方最终认定,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宫女士斥责后,进而拿刀伤害宫女士。 对于本案,熊志强表示,猥亵行为不等于猥亵犯罪,“就比如不是所有的偷东西都构成盗窃罪一样”。而本案前期的暴力胁迫程度还达不到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标准,但是刘某的猥亵行为是本案的起因,在量刑上会有体现,系从重情节。 熊志强称,公交车上发生的猥亵案件往往取证比较难,因为猥亵行为一般非常隐蔽,很少有监控录像能恰好拍到具体的猥亵行为,现场的其他人员也比较难以发现。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如果遭遇到猥亵,被害人应当大声呼救引起其他人的注意,并迅速报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拍下视频,留存证据。另外,如果跟对方发生了冲突,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应注意尽量不要激怒对方,尽快离开现场,避免人身受到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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