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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入宪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

2018-03-14 17:13:57 郑淑娜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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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重要修改,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所确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放在依法治国的突出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更加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决心。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的誓词。宪法宣誓决定作出的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包括由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任命的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已举行了12次45人次的宪法宣誓。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先前的宪法宣誓的决定又作了修订,主要是将宣誓誓词修改完善,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并在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一致起来。修订后的宪法宣誓决定,也为本次大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宪法中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具有“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进行宣誓的制度突出了宪法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运用宪法思维、宪法理念;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心深处尊重宪法;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首先想到宪法,避免出现违反宪法的行为,避免有关机关制定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