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 公众应如何看待企业不良行为 鸿茅药酒事件背后的问题,不仅涉及监管及企业,更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应如何看待一些企业的类似行为? 北京律师徐盈认为,当前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企业违法经营现象,但公众应该看到,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代表所有企业都存在这些问题。应该说,多数企业都会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 “公众应该看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相关部门的监管日趋严格,企业违法行为也能得到及时制止。”徐莹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相信企业都会认识到这一点。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行事,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因此,公众应对市场有信心。 对此,上海律师王艳辉持认同态度。她认为,从实践来看,一方面,企业的守法意识在不断增强,因为只有依法经营才能真正在市场站住脚,真正有所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也倒逼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必须提供安全的产品或服务。 “另外,必须看到的是,对于各种新业态、新情况,法律在不断完善,执法在日趋严格,企业的违法成本在不断增加。”王艳辉说,从各个方面来看,企业违法空间正不断被压缩。因此,公众对个别企业违法行为应理性看待,不能因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失去对整个市场的信心。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会以法治视角对待一些社会问题。对于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相信公众会理性对待。此类事件的确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但公众也会看到,在强调法治建设的今天,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必须依法行事,违法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付出代价。“在法治轨道上,企业不良行为将越来越少,市场环境也会越来越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加全面”。 链接 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情况如何? 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鸿茅药酒是如何成为非处方药的? 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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