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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联手欺骗法院 村委会是“老赖”还是另有隐情?

2018-05-11 10:18:03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8名村民与村干部互相勾结,炮制假材料,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上演了一出虚假诉讼的闹剧,最终被检察官揭穿。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郭某等人每人罚款5000元,相关村干部也被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匿名举报,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事情要从2017年5月的一天说起。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婷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区流均镇渔业村8名鱼塘承包户状告村委会的案件,暗含不可告人的隐情,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接到举报后,宋婷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了解情况。原来,这是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违约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2012年2月,该村郭某等8名村民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分别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170余亩鱼塘,合同有效期为10年。

2014年年初,外村人龚某被任命为渔业村党总支书记,决定将村里对外承包的鱼塘全部收回,集中对外招商。随后,渔业村赔偿了8名承包户各项损失合计50多万元,8名承包户对此表示满意。

然而,2015年年底,8名承包户突然提出,村里当初提前收回鱼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村里应再向8人各支付违约金2万元。而龚某认为,村里收回鱼塘时,已经和8名承包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2016年3月,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郭某等8名承包户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渔业村支付违约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被告的代理律师互不相让,展开了激烈辩论。但不久,郭某等8名村民突然主动申请撤诉。

然而没过几天,8名承包户再次以相同诉求起诉至法院。起诉当日上午,原告、被告双方就达成调解协议:渔业村同意支付8名承包户违约金每人1.9万元。两天后,淮安区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渔业村却拒绝支付违约金。于是,8名村民开始四处上访,造成了很大影响。

仔细审查,发现案件疑点重重

这起看似非常清楚的案件,为什么会有群众举报该案有重大隐情?宋婷决定进一步审查该案资料。

经过几天详细审查,宋婷发现了一系列疑点:8名原告第一次起诉后主动撤诉,此后不久,他们为什么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时,渔业村村委会代理律师坚决拒绝赔偿违约金,第二次起诉后为什么又突然同意了?第二次起诉的当日上午,原告、被告双方立即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什么协议签订得如此迫切?既然渔业村同意进行二次补偿,为什么又拒不履行法院确认的赔偿义务?

与此同时,宋婷又发现,在8名原告提交的鱼塘承包合同中,渔业村的落款和加盖的印章都是“淮安区流均镇渔业村村委会”,落款时间是2012年2月16日。但是,“淮安区”原名“楚州区”,2012年2月23日才更名为“淮安区”,而这份合同加盖的为什么是有“淮安区”字样的村委会印章?

针对这一系列疑问,宋婷等人前往渔业村进行调查走访。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这些疑问被逐一查实,一起由8名承包户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案浮出水面。

里应外合,村干部联手欺骗法院

据村民介绍,渔业村的鱼塘一直由村干部及其亲属租来搞养殖,村民对此意见很大。龚某到任后,决定收回鱼塘,并对外招商引资。为维护自身利益,2014年2月20日,原任该村党总支书记的韩某牵头拟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时任村委会主任彭某擅自代表村委会,与包括自己妻子郭某在内的8名承包户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为掩人耳目,故意将合同落款日期署为2012年2月16日,并加盖了“淮安区流均镇渔业村村委会”的公章。

2015年4月,渔业村将集体鱼塘收回后,因对补偿款比较满意,8名承包户没有拿出那份假合同。但后来几个人又认为,按照那份假合同,村里应该向每名承包户支付违约金2万元,于是他们多次向龚某提出赔偿要求。龚某认为,此前村里已经作了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因此予以拒绝。

见龚某态度坚决,2016年3月11日,8名承包户自认为有手里的假合同撑腰,竟堂而皇之地将渔业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他们违约金每人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8名承包户此前已与村里签订了补偿协议,且无法提供村委会同意进行二次补偿的任何证据,欲驳回起诉。得知这一消息后,8名承包户听从了律师的建议,主动撤回了起诉。

同年7月初,龚某带妻子外出治病。彭某等人认为这是个好机会。于是在7月5日,8名承包户再次以同样诉求向淮安区法院起诉。提交诉状当天,彭某、韩某分别以村委会主任和8名承包户代表的身份达成协议:村里同意支付8名承包户各1.9万元违约金,双方代理律师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法院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角度出发,于2日后出具了调解书。

龚某回来上班后,郭某等人拿着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索要违约金,对突然冒出的这份调解书,龚某坚决不予认可。8名承包户于是先后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大量调查取证,2017年8月17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发出再审建议。同年12月5日,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等人与村干部恶意串通,骗取法院调解书,依法应当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今年1月2日,淮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郭某等人的诉求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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