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2018-06-22 22:35:1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林雯晶 |
分享到:
|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了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
相关阅读:
- [ 06-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 [ 06-22]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 [ 06-21]漳浦大葱登上“福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名单
- [ 06-21]中国作协拟发展会员名单公布 漳浦“90后”上榜
- [ 06-21]关于“创享南靖·圆梦未来”第二届南靖县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名单的公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