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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为何难治理:有人虚构34个借款人 吸储10亿

2018-07-13 10:31:35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注册成立投资公司后,周辉上线运营了“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周辉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募集资金10.3亿余元,而这些钱主要用于周辉购买20辆豪华跑车、高档房产等奢靡消费。

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周辉提起公诉后,2017年12月,法院最终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介绍了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这起典型的集资诈骗案。

虚构34个借款人、以20%年化收益率为诱饵

据赵宝琦介绍,“中宝投资”网络平台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

周辉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周辉行为系单位行为,并一直在偿还集资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周辉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一一进行了反驳。

2015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生效实施。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资诈骗罪法定刑设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办理非法集资案有两大难点

赵宝琦告诉记者,在受案之初,他感觉办理周辉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一是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二是如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赵宝琦内心逐步确信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且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而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犯罪,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二是所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反而恣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用于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元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

互联网集资案多发原因有三

赵宝琦认为,当前互联网集资案件多发,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中,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捞一把就跑的心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多发。

“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宝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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