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 题: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审议:有“辩论”有“共鸣” 中新社记者 梁晓辉 张素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进一步就两个草案进行“打磨”,重点就其中涉及的社会热点问题审议。 鼓励遗体捐献条款引发辩论 为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行为,人格权编草案新增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此条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拯救生命。他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非经捐献人、接受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捐献人、接受人的相关信息。” 但在分组审议中也有不同意见。“新增加的内容是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但将这一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到伦理的问题。“你处理的是遗体,不是一般的物。需要研究清楚为什么你有这个权,这个权利是哪儿来的。权利的来源要搞清楚,你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对新增的关于遗体捐献的内容完全理解,因为现在捐献的少,需要的多,所以想通过立法增加捐献,死者去世,家属可以捐献。但是,他“担心很多人可能因此产生不安,担心死后遗体被处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引发共鸣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有多处写入相关内容。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表示肯定,但也提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张慧关注涉及未成年人性骚扰的问题。目前人格权编草案只是针对用人单位防止实施性骚扰,但现在托幼机构、学校以及一些培训机构,发生对未成年人性骚扰包括性侵问题比较突出。张慧建议在条款中“用人单位”后面增加“托幼机构、学校”等主体,且相关表述修改为“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师生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相关章节中突出体现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比如民事主体变更姓名的条款,没有对未成年人相关权益作出特别的规定,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着父母离异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情况。他建议专设一条,规范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问题,以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最大化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在侵权责任编草案有关条款条文“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加上“精神诊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被侵害时经常会因精神创伤、应激反应需要接受治疗,从而产生精神诊治费。沈跃跃说,精神诊治费往往不是小数目,特别是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损害后果比较严重时,精神诊治费对受害人是一笔不轻的经济负担,所以这里加上“精神诊治费”是必要的。(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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