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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规,能否让“该出手时就出手”更加理直气壮?

2020-09-04 06:41:52 作者:罗沙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吴静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题:正当防卫新规,能否让“该出手时就出手”更加理直气壮?

新华社记者罗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3日公布,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涉正当防卫案件往往广受关注。此次出台的意见,能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你我面对不法侵害“出手”更加理直气壮?

这些情形,你可以勇敢出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陌生人闯入住宅怎么办?公交车上制止乘客抢夺方向盘算不算正当防卫?……对于如何具体理解“不法侵害”,此次出台的意见进行了明确——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

追小偷致其受伤反被起诉?打人者停手后就不能还击了?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时间”的争议,同样让公众充满疑惑。意见对此给出了答案: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意见同时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准确认定“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曾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的“于欢案”中,法院二审认定于欢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防卫过当,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意见同时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姜启波说。

对于“特殊防卫”,意见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根据刑法,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犯罪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防卫行为的强度。”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反映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姜启波说,“同时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受到“人死为大”的观念影响,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此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意见强调,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等。

“加强对涉及防卫情节警情的审核把关,依法认定防卫情节的性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已经立案的,及时撤销案件。”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说,对案件定性处理、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与检法机关及时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检法机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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