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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如何避免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国家督学详解
2021-09-01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静
摘要:教育部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针对如何保障依法问责、公开透明,如何避免一些地方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情况,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在会上表示,首先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

中新网9月1日电 教育部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针对如何保障依法问责、公开透明,如何避免一些地方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情况,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在会上表示,首先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

他具体指出:一是标准一致。标准取决于什么?就是要于法有据,依法督导。督导问责的标准,就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的底线,强制性的、硬性的要求,所以督导问责的标准一定是刚性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一把尺子量全国,保证标准一致,避免出现轻重不一。

二是严格程序。问责办法特别强调了九项程序,包括问责调查、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有形成意见、印发决定、问责实施、社会公开、复核申诉、问责归档、问责监督九项程序,通过程序的严谨性,确保问责公开透明。

三是形成联动。问责不仅是教育督导部门一家的事,而是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动政府的相关部门,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共同问责,包括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四是多元监督。要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来确保督导的严谨性和公开性。《问责办法》明确了督导问责监督的多元性,一个是上级督导部门对下级督导部门的问责要进行备案,实现了一级监督一级。再一个是实现了公开、透明,向社会曝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四点确保了整个督导过程的严谨性、公开公正和透明。”杨志成说。

关键词:教育法律法规,督学,过轻,问责办法,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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