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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港澳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2024-01-22 09:22 作者:吁 青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陈玮
摘要:(记者 吁 青 通讯员 马卓尔 贺 伟)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指引》还明确规定,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港澳证人出庭作证条件的,即应认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

本报讯 (记者 吁 青 通讯员 马卓尔 贺 伟)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

《指引》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定,衔接港澳地区民事诉讼规则,首次明确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由过去的“法官主导询问”模式改为“当事人主导询问”模式,其目的在于依托证人证言建构待证事实,通过双方交叉开展主询问、反询问、复询问,以达到辨别证人证言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鉴于交叉询问方式对诉讼参与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实施有一定要求,《指引》还对交叉询问方式的适用范围、询问前准备、证人出庭顺序、提问顺序、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认定、审判人员应当询问的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以帮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指引》还明确规定,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港澳证人出庭作证条件的,即应认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内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请求港澳法院协助提取、调取港澳证人证言,港澳证人也可采用在线形式出庭作证。

近年来,广东法院着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2022年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就跨境商事纠纷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予以了明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人资格,商事纠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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