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23-09-15 09:24:28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日,党中央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作了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分类评价;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一级巡视员;

(二)二级总监:二级巡视员、督办;

(三)一级高级主管: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办;

(四)二级高级主管: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办;

(五)三级高级主管: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办;

(六)四级高级主管: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

(七)一级主管: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办;

(八)二级主管: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办;

(九)三级主管: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办;

(十)四级主管: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办;

(十一)专业技术员:一级科员、一级行政执法员。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

(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三)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职数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上担任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其中突破规格、职数限额设置的职级,职数单独管理。

第四章 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