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采矿污染饮用水源 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过百万
原标题: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资源 难逃刑罚
本报讯 郑某、薛某、龙某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组织工人开采稀土矿,谁知稀土矿没有开采出来,还破坏了当地的资源,造成共121.5万元的损失。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随后,郑某因不服原审判,又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21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9月,郑某得知延平区来舟镇游地村山后自然村薛吉新的毛竹山有稀土矿可以开采,便邀约薛某合作,后通过朋友介绍,龙某也加入其中。三人很快达成合作开采稀土矿事宜,约定好各自占有的股份,并于2012年1月初聘请工人开始采矿,但并没开采出稀土矿。之后,龙某又从江西聘请师傅查找原因,也未开采出稀土矿。
2012年2月,延平区王台镇姜口村村民认为,该采矿点排出的水污染了他们的生活水源,从而要求郑某为村民打井,并发生争吵。之后,郑某被村民扭送到王台镇政府后被带至南平市公安局王台派出所。经南平市延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三人非法采矿确实造成姜口村村民饮用水源污染。而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采矿点非法采矿破坏的生态资源价值达121.5万元。今年7月17日,被告人薛某、龙某先后到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郑某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当从重处罚;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而薛某、龙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已赔偿非法采矿污染饮用水源造成的损失并得到被污染饮用水源相关单位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二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杨秀颀 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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