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2013-10-08 16:47:27 来源:南平环保局 责任编辑:林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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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需实行环保公众听证的项目,共两类建设项目和10类专项规划,除对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需听证外,还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0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
《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征求公众对建设项目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0日。
信息公开分两个阶段进行
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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