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莹)
2013-11-07 16:39:57 来源:南平环保局 责任编辑:林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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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3100000177
组织机构代码:74384928-3
法定代表人:吴广慧
地址:清流县东华乡大路口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擅自将2554.79吨固体废物(石膏渣)转移给江西华参水泥厂等公司。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2011年11月28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1〕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
2.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台帐》;
3.《清流县环保局关于对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20kt/a无水氟化氢技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审〔2007〕60号);
4.清流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清环验〔2009〕01号);
5.《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1〕13号);
6.2011年11月2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12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清流县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东莹化工 决定书
抄送:三明市环保局、清流县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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