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落地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2015-01-19 07:39:22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忠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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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龚祖雁 今年是我国环保史上的重要一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于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企业环境违法处罚的相关规定。为此,环保部还正式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办法的实施。 1月14日,记者就企业环境违法“按日计罚”等问题采访了南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 “按日计罚”五类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排污者发生以下五类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按日计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排污者的上述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南平市环保局局长毛向东说,此项措施将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 “上不封顶”加大违法成本 相比过去,新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大大加强,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毛向东表示,过去规定是一次性罚款,对企业来说,如果治理成本高于罚款代价,企业就宁交罚款也要排污,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规定将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了处罚,若企业不执行的,将继续加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毛向东说,2014年,全市环境执法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共下达处罚决定书125起,处罚金额300.2万元,平均每起处罚金额只有数万元,违法成本较低。此措施实施之后,可能对环境违法行为一次处罚就达数十万元,某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处罚百万元以上也不再是稀奇的事情。 可拘留违法企业负责人 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违反环评规定上项目,违反规定排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使用防污设施等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毛向东解释,新环保法给环保部门下放了行政权限,这些严格的措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成本,而且会导致很多环保没有达标的企业被强行停产或者关闭。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企业在环保达标的前提下生产。 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此次环保法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成为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可以通过市环保局官方网站、电话、政府公示栏等获取环境信息,也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 此外,新环保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市将加大执法力度 毛向东指出,《新环保法》的实施,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民众环境法制意识。我市环保部门将继续组织执法人员及企事业法人对新法的学习,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和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并定期、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沟通交流学习新环保法,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及执法人员深刻认识新时期环保法所赋予的法律责任,确保不违法违纪事情的发生,并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充实、优化人员配备,配足、配齐相关的执法设备。 2015年,我市环保部门将继续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发现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通过群众举报掌握线索,严厉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并且,我市将严格按照新法要求及配套的实施细则,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等相关司法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促进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的顺利有效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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