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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贩毒千余克被依法执行枪决

2015-01-26 07:34:41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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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王某执行枪决。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2011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组织毒品货源后,雇佣被告人罗某、张某(均以判刑)从四川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至福建省南平市,由罗某保管;又雇佣同案被告人李某(已判刑)、陈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在南平市予以贩卖。李某要求购毒者将毒资汇入王某提供的账号,王某确认收款后安排罗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李某、陈某,由李某、陈某予以贩卖。

2011年6月12日,王某指使张某从四川省大竹县运送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南平市,又指使罗某到沙县青州接应张某。次日上午,罗某到沙县青州接到张某,之后两人乘坐出租车至高速路南平北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张某携带的物品中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重730.5克。张某、罗某落网后,如实向警方供述了主犯王某的犯罪事实,警方顺藤摸瓜,迅速查明了王某组织、指挥的一系列贩卖毒品的事实。南平警方很快就把王某以及同案被告人李某、陈某缉拿归案。2011年7月20日,王某被逮捕。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某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组织、雇佣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组织、雇佣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085.5克,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龚祖雁 曾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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