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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码头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2-11 11:47: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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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监办〔2014〕48号

关于下放码头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福建省安监局《关于下放港口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4〕21号)已明确下放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即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自2014年3月1日开始,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监局承担。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省安监局指定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也下放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码头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自2014年3月1日开始,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承担。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南平市安监局指定承担。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实施备案工作。同时各级安监局应依法对码头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相关码头等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南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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