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和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许维泽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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