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0日中午,汪某驾驶轿车将毛某从三明市带至南平市建阳区,二人商定由毛某盗窃物品后卖给汪某.2015年9月30日下午,汪某驾驶电动车将毛某带至建阳城区水东桥头,并告诉其步行街位置后离开。当日19时许,毛某进入步行街夏商好当家超市一楼,趁顾客徐某购物时,将其放在婴儿车内一部金色的苹果6手机盗走,后毛某将手机以1200元价格卖给汪某。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70元。2015年10月1日下午,汪某驾驶电动车将毛某带至建阳城区永辉超市内寻找盗窃目标。毛某在超市内从顾客陈某推着的购物车上盗走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700余元、银行卡等。后毛某乘坐汪某的电动车离开,并将盗得的现金分予汪某100余元。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毛某、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李芳杰 高如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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