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江某金欲以信用卡透支需人代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从三明市来到南平市建阳区,之后其通过微信联系到帮人代还信用卡欠款的黄某,双方约定由黄某帮江某金代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8000元,黄按还款金额的1.5%收取手续费。 次日,江某金将其尾号为9698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该卡余额为-588.94元)、密码给其朋友吴某让吴转交给黄某。吴某随后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小区一车行内,将信用卡、260元手续费及写着银行卡密码、还款金额的纸条交给黄某,之后与江某金一同乘车返回三明。当日11时许,黄某先后向该卡转入500元和2500元,随后又转出1836元;14时许,黄某再次向该卡转入15000元。江某金收到该笔钱款的转入通知短信后,立即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并以信用卡丢失为由进行挂失。随后,黄某在将其转入的钱款转出时被告知该信用卡已挂失止付。同年12月20日,江某金在工商银行三明市三元区某支行通过柜面销户的方式将该信用卡中剩余的15554.02元取出。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61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蔡绍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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