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溜狗不栓绳吓伤老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6年8月7日上午8点左右,原告刘某在县江滨清水漫道下水南桥下散步,被告郑某与男友在该处溜狗,该狗为阿拉斯加犬,由于狗没有拴绳任其自由行走,当刘某经过狗身边时,狗突然向刘某扑来,刘某被突如其来的狗吓得连连后退,但狗并未停止攻击行动继续向刘某扑来,刘某受到狗的攻击后,重重的摔倒在地,并大声惊吓叫喊,被告郑某发现后随即赶来将刘某扶起,当时刘某脸色苍白、疼痛直冒冷汗,后经打电话给刘某弟弟,被送至浦城县医院骨科治疗,经诊断刘某的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及左侧尺骨茎突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刘某娟认为被告郑某在公共场所溜狗未系狗链,突然对其发起攻击,导致其遭受惊吓并滑倒受伤,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经多次协商解决至今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争议数额不大,如果直接判决从根本上解决不了矛盾。为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郑某普及法律常识,以法服人,为其详细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让郑某意识到在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改变了其拒绝赔偿的初衷。另一方面与刘某进行沟通,建议其从情理角度考虑,在赔偿数额上做一些适当的退让,以促使纠纷尽快化解。最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郑某赔偿刘某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196元,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至此,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法官提醒:溜狗切莫不栓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作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在犬类等动物在户外时,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这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朱丽 徐杨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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