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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法院依法审结南平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2019-07-26 17:22:2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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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 在许多人的固有印象里,非法电鱼被抓不过是没收渔具、罚款和批评教育,但如今非法电鱼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2019年7月23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柳某龙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9年4月9日晚,柳某龙到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富屯溪中坊河段采用电击方法进行捕鱼作业,被光泽县农业农村局的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以及10.2公斤河鱼。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柳某龙主动向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闽江源头水域生物多样性,早在2017年5月,光泽县人民政府已下发《关于禁渔期禁渔和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光泽县禁渔期,禁止进行捕捞作业,对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式作出明确警示: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某龙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等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龙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用于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故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电鱼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方式其危害的不仅是鱼类,水里的其他水生物也是难逃死劫,比如各种青蛙、蜻蜓的幼虫、藻类、浮游生物等等,对水域内生态平衡是毁灭性打击,同时还将影响水质,危害巨大、影响长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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