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2021-01-20 14:51: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练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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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 1月19日上午,浦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吴某东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5月底至6月15日,被告人吴某东伙同被告人刘某梁、吴某君创建微信群,成立工作室,招募话务员冒充“六合彩”客服,给客户打电话谎称有“六合彩”特码资料,骗取客户添加指定微信号后收取佣金获利。被告人吴某东是工作室的总负责人,负责每天收集电话号码和结算收成等事宜,被告人刘某梁负责将吴某东收集的电话号码分发给话务员拨打等事宜。截至案发,工作室非法获利近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东、刘某梁、吴某君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吴某东具有立功表现,3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犯罪活动也由传统现实社会领域向新型网络空间渗透,不法分子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手段发布违法犯罪信息,针对不同群体量身打造专业的诈骗陷阱,引诱对方上当受骗。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防骗意识,切勿轻信网络聊天工具上的各种诱惑,不随意添加陌生人的QQ号、微信号,谨防网络电信诈骗,做到不轻信、不盲从。(徐帆丽 缭方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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