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育津贴“涨”了 发放天数增加30天

2020-05-21 15:20 蔡樱柳 来源: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潘超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30天

5月1日零时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执行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宝妈们一定都听说过这样一笔钱———生育津贴,现在,这笔津贴“涨”啦。今年5月1日零时后生产的妈妈们将多领到30天的生育津贴。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延长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较原先增加了30天。

近日,厦门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上级文件,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执行。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分娩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较原先增加了30天。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时间标准为: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