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今年厦门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近日,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对降费政策执行时间和方式进行说明。 基本养老保险: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厦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 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厦门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 基本医疗保险: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失业保险: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自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 工伤保险: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降费政策执行期间,缴费单位无需申请,税务部门将依据政策生成各单位应缴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