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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宰杀10公斤重穿山甲 莆田今年立野生动物刑事案13起

2014-12-06 10:5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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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展示查扣的穿山甲肉和穿山甲鳞甲片。

昨日中午,民警正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田某。

昨日中午,2名因非法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在市森林公安局笏石森林派出所办案中心受审,他们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这2名犯罪嫌疑人为41岁的田某和51岁的戴某,家住白塘镇和白沙镇。2人平时合作经营售卖野生保护动物。

当日中午1点多,记者在笏石森林派出所看到,田某宰杀的一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穿山甲已被民警查扣,穿山甲肉和穿山甲鳞甲片分别用袋子装着,存放在冰箱里。民警说,这只穿山甲大概近10公斤重,作为证据,将严格保存,等案件审查完毕后销毁。

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戴永祖介绍,这起案件是根据群众举报,民警经过2个多月跟踪才侦破的。12月4日下午4点多,民警在市区筱塘市场一出租房内抓获田某。田某当时正在卫生间里宰杀穿山甲,人赃俱获。随后,民警继续追查,当晚10点左右,在白沙镇抓获与田某经常合作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戴某。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对于穿山甲的来源等,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查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国家《刑法》对野生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作出调整。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各大酒店等密集开展《刑法》新规宣传,并加大打击力度。截至12月初,全市共立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3起,破获13起。

延伸阅读

吃野生保护动物如何量刑?

虽然法律明确禁止买卖野生动物,但眼前仍有一些人目无法纪,顶风作案,销售或食用穿山甲、眼镜王蛇等。新《刑法》第341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湄州日报记者 吴伟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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