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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对没反腐功能的不动产登记失落

2014-12-24 09:27  张立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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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12月22日《法制晚报》)

站在广大普通老百姓视角看,对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两大期待和看点,一是降低房价,二是承担反腐功能,让贪官的不动产无所遁形。但最终落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允许“以人查房”,意味着群众期盼的反腐功能落空,也不能通过不动产的反腐功能带动房价的下滑。从这个角度说,落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具有反腐功能,确实与公众的预期有很大的落差。不过,公众也不必就此对没有反腐功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过于失落,多一点前进的眼光。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说,主要出于经济角度考虑,而不是出于反腐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这一点对于广大民众来讲,人人都是受惠者,不分贪官和普通民众。仅此一点,公众就没有必要失落,应当支持。

再者,从法律角度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不适合具备反腐功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制定,而《物权法》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只能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既不属于权利人,又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纳税人,不能、无权查询、复制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换言之,如果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以人查房”模式,实际上就违反了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事实上从反腐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层面讲,即便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了“以人查房”机制,对反腐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公众没有必要夸大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更不要迷信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道理不难理解,贪官不可能傻到将所有的不动产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完全可以登记在父母、子女、亲家乃至其他亲戚的名下,即便过去没有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有很多贪官把不动产、动产登记在了亲戚名下,而非自己名下。当贪官将不动产不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公众只是根据贪官的个人和近亲属信息,根本查不出贪官及其家庭拥有的不动产真实信息,相反可能会将大贪官查成大清官。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虽然不具有反腐功能,但应当看到经济功能的积极面。同时,反腐败应依靠官员家庭财产公开制度,以及限制权力、约束权力的其他制度,而不是迷信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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