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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18:24 来源: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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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讯 2014年9月11日消费者蔡先生反映:9月9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某车行购买一辆汽车,价格156900元,车行事先没有说明要求购车手续费,现要去提车,车行却要求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认为不合理,要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 2014年9月11日,莆田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车行,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原来车行要收取贷款手续费即金融服务费2000元,而消费者认为所有车贷手续都是自己办理的,不同意交纳费用。经调解,最终车行同意不收取贷款手续费。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经营者未事先说明要求购车手续费,未提供相应服务而要收取“手续费”,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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