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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3日讯 消费者高先生反映2014年10月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购一套房屋,交付定金10000元,原先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公共面积是128平方占20%,现签订的认购书里面写明公共面积是31.07平方,超过原先承诺的20%,现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定金遭拒,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2014年11月4日下午北岸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到公司就投诉事件进行询问、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商谈,公司认为认购书中清楚列出了公摊面积为31.76平方米,高先生也签字表示同意,根据认购书条款,这10000元定金无法返还。 在工商人员的引导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第一期交付认购的定金10000元不予退还,但公司同意将原先所缴纳第一期的定金10000元转做为认购公司第二期的总楼款。二、公司将免去其另选择认购所需的2000元手续费用。双方对这样的调解结果都感到满意。 【评析】 该案中,消费者高先生在购房前没有认真阅读好认购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对法律认识的误解,对认购书中的“定金”一词理解上有偏差,以为自己所交的10000元定金是可以无条件退还的。定金是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定金通常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房价款;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将定金双倍返还,如果交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本案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了新的协议,为消费者避免了定金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商经销人员众多,当消费者在听取经销人员对所要购买的房屋的一些优惠条件介绍时,千万别一味轻信,在签订协议前要认真审查条款,如若出现经销人员的说法与购房协议书或者认购协议书中的条款不符,消费者要及时询问清楚,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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