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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讯 消费者反映2014年9月17日在莆田市仙游县某超市消费,在购物过程中老人踩到超市放置在过道的擦车导致摔倒,削骨断一根裂三根已住院,现与商家协商赔偿医药费不成,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2014年9月26日,仙游县工商人员召集双方现场多次调解,最后商家同意支付给投诉方林新祖2500元作为医药费用,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商家无关,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把擦车放置在过道,且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相关安全警示标语,导致老人踩到并摔伤,说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说法不成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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