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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4日讯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每年的3.15期间,都会出现一个消费投诉和举报的高峰期,为此,莆田市政府门户网站特邀莆田市工商局副局长、莆田市消委会会长林梅金,就广大消费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消费欺诈有哪些表现形式? 莆田市工商局副局长、莆田市消委会会长林梅金介绍,今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简称《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列举了构成欺诈的21种表现形式,为工商部门认定消费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其中,6种情形适用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品。另外15种情形适用客观认定原则,即无须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经营者客观上存在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欺诈。如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等一些行为。 那么今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还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林梅金介绍,《处罚办法》共有22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网购等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处罚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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