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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 11: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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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福州3月12日讯 201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一周年。福建省消委会近日对10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小学生挑战霸王条款 2014年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经营者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延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8.8折/位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依法维权获赔偿 2014年11月6日,龙岩市新罗区消费者叶先生来电投诉,称其2014年10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一游乐场所消费的时候,恰逢其办万圣节娱乐活动。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将宣传贴纸交付给消费者的女儿,并贴在脸上,导致回家后该贴纸无法全部清理干净,最终造成孩子脸颊出血(浅表层损伤)。 接诉后,新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于立即召集双方到所进行现场调解,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这一事实(照片、门票、医药费等数据)同时也得到该游乐场的确认。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虽然接受了这个免费的附加服务,但消费者在接受此服务时受到了伤害,应当获得相应赔偿。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诉方赔偿医药费、门票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五百元整,并一次性解决该纠纷。 商家泄露个人隐私 消费者获得赔偿 2014年9月浦城县的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联通营业厅私自更改她的密码,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电话让联通公司停止办理,但是联通公司不仅没有停止办理,还将她3个月通话的流水打印给其丈夫。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不妥,首先,消费者没有提供有效的证件,就为其办理更改密码的业务,涉嫌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第二,在当事人要求停止办理时,经营者却没有停止办理,第三,其家人未持投诉者相关委托凭证办理业务,缺乏法律依据。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 商家违约未提供商品 消委会促退款15万元 消费者李先生来电反映去年12月份在莆田市仙游县连天红家具公司订了一套家具,商家原先约定3个月内交货,后拖到现在被告知没有货了,商家已办理了退款手续,但直到现在还没退款,希望消委会予以调解。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经回访,消费者李先生表示确已收到15万元款项并表示满意处理结果。 开箱验机程序不完整 出现瑕疵卖家负责 2014年10月7日,消费者徐先生称其在山姆店购买索尼3D电视机1台,价格15500多元,山姆负责送货上门。11月2日安装机顶盒,广电人员开通电视发现屏幕右上角开裂,经专业维保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屏幕开裂,但以不是他们开箱为由不退不修。投诉方故求助于消委会,要求换机。 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店称投诉方购机时已“口头告诉投诉方通知售后开箱验机”。徐先生坚持说无人告知要开机验货。在随后的约谈会上,经营者店无法证明履行了“开箱验机”的义务。在消委会的调解下。最终经营者店上门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全新产品,消费者也表示满意。 农业机械效率低引发茶农群体投诉 2014年初,消费者阙先生等11户茶农向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科TD3茶叶色选机,每台总价人民币36万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消费者都已先支付货款20余万元,约定等机器投入运行后再付余款。该色选机调试完投入使用后发现,生产效率以及生产精度低,难以达到经营者宣传所称的效果,严重影响了茶农们实际生产运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6月3日,11户茶农向武夷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处理解决。 接诉后消委会联合相关部委实地考察,并组织经营者福建区域代表、消费者代表进行协商。经调解,经营者代表表示将积极给予解决,在适当赔偿的基础上,为所有茶农的机器更换软硬件并调试达到正常运转。茶农表示同意。 2014年8月8日,茶农代表到消委会反映前阶段情况:该厂商已经更换升级的设备仍然无法达到宣传标准,紧靠维修更换肯定无法满足使用。经营者承诺给予各茶农产品保修期延长1年,并给付每户茶农代金券1万元。 消委会一直跟踪此案件进展,经多次电话沟通协商,经营者给出最后赔偿协议:1、将产品保修期延长为三年(从调解成功时开始计算)。2、尾款交付期限再延长9个月。3、厂家在2015年出春茶之前进一步完善设备。4、给每户茶农提供代金券提高至3万元,共计33万元。5、给各茶农机器更换了摄像头二层,在第一次调解后两个月内给予各茶农更新升级了机器,每台机器已投入近9万元,共计99万。茶农们前后收到经济补偿共计132元。大部分茶农都同意经营者的赔偿协议,并致电市消委会表示非常感谢。对于少数茶农不同意此调解结果的,市消委会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客房摆放收费物品 丢失谁买单 投诉人胡先生于2013年12月26日入住三明尤溪明都大酒店613房,房价158元/天,于12月30日退房时,经营者称投诉人消费了一瓶绿茶,但投诉人表示并未消费过,请消委会帮助调解。 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事先没有将客房内收费物品的情况告知投诉人,且未当场与投诉人核实物品数量,存在举证不能。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在结算时不再扣取绿茶的费用,并向投诉人表示了歉意。投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团购优惠不兑现 依法维权补差价 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现场投诉:其在该酒店网上预定团购价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还有床位,但团购价(208元)无法兑现,只能按照现价388元。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 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没有有关不符合团购的事项,就要按约定履行。经调解,酒店退还差额180元。 电动车轮胎脱落致伤 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2013年8月20日,欧先生在罗源县松山镇陈样尧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元的电动三轮车。8月26日,欧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轮胎突然脱落,导致其膝盖骨裂。事后欧先生向商家索赔遭到拒绝。8月27日,欧先生向罗源消委会投诉。 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调解,车行退还欧先生购车费用,并赔偿10000元。 轻信电视广告 商家作假终暴露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接到消费者谢女士的投诉,其信内称:“……观看了福建省少儿频道播出的“熊果牌每日祛斑霸”电视广告后被现场效果打动,并订购了该产品前后花费近1万多元。”谢女士购买后感觉价格昂贵并没明显效果,要求经营者退款。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谢女士的投诉信,信内称:“……是在经营者的引诱、误导下高价购买美容产品,……虚假宣传,花费了高额的费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消委会收到投诉信后,发函至福建省少儿频道,对方回函告称:“并未在消费者声称的时段投放该广告。”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订购信息,福建省消委会联系了经营者,但对方称并未收到谢女士的款项,也无此客户。在省消委会一再追踪下,经营者回电称工作人员为了一己之私,违规自行删除了用户的购买记录,现已通过快递单号查到确有此人,该员工也受到相应的处分。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谢女士要求进一步精神赔偿。现本案消费者已获全额退款。(宋雅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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