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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讯 2014年3月14日,消费者致电称2013年11月11日其通过淘宝向莆田市涵江区的一家具经销商订购了家具,价格1399元,商家说1月份可以发货,但是至今商家都未发货,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接诉后,涵江区工商局调解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与商家。经了解,该商家确有在淘宝网开有网店,且在网页上明确标有“预订发货,生产期为45-60天”的告示,为依据订单生产再发货的经营模式。2013年11月11日,该商家承接订单数量多,导致部分订单发货出现延误。消费者则认为商家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发货,应该予以退货并赔偿。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1399元货款,同时赔偿419元,双方无异议。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例中,商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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