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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陈凤)“当初订车时说能办贷款,现在办不了了,却要扣下我的订金。”近日,莆田的唐先生在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了一款奥迪A3轿车,并交了1万元订金。然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遇到了麻烦,车子买不成,之后他想要拿回订金也未能如愿。 付了订金贷款没办成 唐先生经营一家鞋面加工厂,最近他想换一辆好车装点下“门面”。今年5月初,唐先生在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奥迪4S店)看中了一款奥迪A3轿车。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22.6万元的价格谈妥,唐先生提出贷款买车,销售人员表示可协助办理,并表示可贷款70%。唐先生当场支付了1万元作为订金。 然而,半个月后,唐先生接到店方的通知,其贷款额度达不到购车款的七成,只能贷款五成,不足部分只能另行筹集。唐先生的大部分资金都投在生意上了,手头的现金有限,一时也凑不出所差的几万块钱。无奈之下,他找到奥迪4S店准备要回订金,被对方一口回绝了。“4S店说买不成车不是他们的责任,所以订金不能退。”唐先生说,当初4S店拍胸脯说能办下贷款,现在贷款办不下来,又说没责任,订金也不退,哪有这样的道理。 莆田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林经理表示,当时他们认为唐先生有房有企业贷款应该没问题,但核实信贷材料后发现,其征信额度不高,无法贷到车款总价七成的15万元,只能贷11万元左右。 4S店退还7000元订金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订金和定金,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重大差别。如果签的是订车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车款;而如果是定车合同,所付的则是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在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车辆,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也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地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唐先生和车行签订的合同上写明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过调解,4S店退还唐先生订金7000元。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除了要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外,在买车之前,最好先到银行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评价,在确认自己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再到4S店按揭贷款购车,以免无法履行合同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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