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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发出通知从八大方面: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2016-03-07 08:38   来源: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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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全面落实扩大有效投资的目标任务,市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从八大方面提出要求。

一、简化项目前置手续

一是简化项目环评手续。区域或园区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其规划环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除化工、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的中小型停车场、除实验楼外的新改扩建学校项目、公交车站、市政道路、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于环保审批手续。

二是精简前置审批要件。发改部门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备案时,除涉及饮用水保护地外不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作为前置条件,除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调整为建设单位开工前向水利部门备案,水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园林绿化、绿道项目等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生态用地,不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前置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条件下,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未在依法公布的省、市级文物分部区域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项目审查手续不再作为项目立项前置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完成文物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查手续即可,建设单位在勘探或施工时发现有文物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文物部门,由文物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是简化前置报告文本编制。取消部分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除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简化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特殊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在施工图设计和审核阶段一并体现、联合会审。具体特殊项目目录由气象部门制定公布,并加强日常监管。消防、人防部门提前介入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必审类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消防、人防部门提前介入对建设工程的消防、人防设计文件实行预审。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一是简化报批手续。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市政零星类、交通工程零星类、更新改造提升工程、园林绿化、公园、水利、河道、绿道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实行备案制,由项目单位直接编制施工图和工程预算送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此类备案采用纸质材料报送即可。中小学扩容、幼儿园工程审批按《关于简化中小学扩容、幼儿园工程审批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93号)继续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市财政局履行项目造价审核职责。

二是实行合并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市政、园林(含绿化、景观工程)、绿道等新建项目简化项目前期手续,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仅保留规划选址、土地预审两项前置条件(线性工程应保留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防洪影响评价等三项前置条件;园林、绿道工程应保留规划选址),土地预审仅保留规划选址―项前置条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在方案设计阶段由规划部门负责―并召集论证。

三是优化用地审批。市政及社会事业项目补征用地时不再重新办理整个项目选址,只需提交补征部分选址的相应材料;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部分需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确因程序办理原因的,由国土部门在项目供地前出具专门情况说明,无明确颠覆性意见的,可先行予以审批,在开工前补齐相关用地手续。

四是试行分段审批制。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市政项目可根据实际拆迁交地情况分段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交工验收。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市政及社会事业项目,采用纸质材料简化报批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无需提交各类批复文件,直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优化招标代理选择

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选择预算编制单位,按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取费标准采取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及预算编制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审查后的施工图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招标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编制及报送时限: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或技术要求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创新招标投标方式

一是支持项目分段独立招标。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可先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已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招标人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后,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单项施工预算造价超200万元人民币或者1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可以单独发包、先开工。

二是鼓励企业投入特许经营项目。对通过竟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子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三是优化城乡―体化试点村项目招标方式。列入城乡―体化试点村且采取村集体投资的项目,参照国有投资项目办法执行。城乡一体化试点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发改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四是鼓励引入设计大师。对符合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方式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可按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15〕1号)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水〔2015〕13号)等文件规定、按程序报经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进行招标事项核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邀请招标及不招标的其他情况,从其规定。

五、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工程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法选择中标人的项目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不包含水利单项土石方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2.对国有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市政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和依法单独发包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化、景观、绿道)、地基基础工程等);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土地整治项目。

六、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工程施工可采取简易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除抢修救灾工程外)采购,简易招标方式应按《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执行。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性自行采购。

七、规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批

财政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3%(含3%)或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合同价3-10%(含10%)或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因甩项造成的造价变更应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项目业主故意以甩项方式抵消累计造价、规避变更审批的,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从严查处。

八、市属国有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房地产投资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房地产投资项目不列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管范围,企业要按照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项目投资监管机制,市国资委加强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湄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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