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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支持合理购房消费 《意见》提出,加大金融税收扶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执行。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继续支持合理购房需求,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公积金贷款不再限制购房面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意见》提出,简化购房落户手续。全面放开我市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对农民工、外来工进城镇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公安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给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后,其教育、医保、社保、住房保障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补偿安置等方面保持不变。 方便子女入校就学。自发文之日起,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的,教育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父母和子女户籍落户手续,其子女可按所在招生片区规定,到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就读。 《意见》强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补贴不少于二年的物业费,补贴时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各县区(管委会)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补贴让利。并要求金融机构出台农民购房贷款操作规程,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打通与安置房转换通道。鼓励对征迁建设项目、库区移民、偏远山区海岛整体迁移、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造福工程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2016年起各县(区、管委会)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对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在本市辖区内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由商品房所在县(区、管委会)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荔城、城厢、涵江和秀屿四个区的,由市财政承担1.5%;商品房税收由市直征的,奖励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管委会)。奖励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打通与公租房转换通道。自2016年起,除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保障外来务工公租房及生产性企业自建宿舍类公租房外,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可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意见》还对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优化行业服务措施和完善细化政策等进行了规定。(湄洲日报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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