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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6日讯(通讯员 林佳鸣 林剑宏)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郑章明(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郑章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经查,上诉人郑章明在担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7.9万元。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郑章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郑章明归案后能全部退出赃款,且有立功情节,因案件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遂改判上诉人郑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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